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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征地青苗补偿拟涨至500——800元/亩

来源: 淄博新闻网 作者:许莲 陈芳 日期: 2006-7-12 9:19:07
    中国园林网7月12日消息:由于目前执行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淄博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现实不相适应,7月11日上午,我市召开了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听证会,拟出台新标准。记者从听证会上了解到,青苗补偿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按年产值的一季补偿,标准拟涨至500―800元/亩。

    新标准平均涨幅20%以上与1999年发布的省标准比较,新拟定的补偿标准有了大幅调整和提高:新标准分类更细,操作性更强,新增了棚房、鱼塘、藕塘等分类项,由原来的15大类增加到22大类;新标准大幅提高了补偿标准。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类附着物上调幅度不一,但平均幅度约在20%以上。

    标准制定从高从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补偿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的实际情况,而在制订新补偿标准时,有关部门坚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适当从高原则和协调平衡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并于周边地市衔接平衡。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基本符合我市在全省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发展水平,比如对房屋――住宅楼的补偿标准,青岛为600-950元/平方米,我市拟订为600-800元/平方米,枣庄为500-600元/平方米。

    抢种作物不予补偿在对新补偿标准进行说明时,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对部分特殊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对现有规定未能覆盖的及实施中有争议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依据。

    同时,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土地当季作物损失的一次性补偿,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抢种的作物和苗木不予补偿,土地征用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此外,被征土地上基础设施、地面附着物由开发用地单位迁建、新建恢复使用的,不作补偿。被征土地上电力、通讯、军用等线路由开发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开发用地单位恢复。

编辑:红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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